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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影響師生申請專利之權利,如有以學位論文申請專利之需求,應注意辦理延後電子學位論文及紙本學位論文之公開日期。

說明:
一、依專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得予以專利。復依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3章第2.5.2.1規定:「刊物之公開發行,指將刊物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並不以公眾實際上已閱覽或已真正得知其內容為必要。例如已將書籍、雜誌、學術論著置於圖書館閱覽架,或已將其編列於圖書館之圖書目錄等情形,均屬於刊物已公開發行。」

二、部分專利申請人申請專利之發明已於申請前經圖書館放置於閱覽架或編列於圖書目錄,置於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之狀態,且申請人又已逾越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6個月期間,依法已喪失新穎性。雖該等申請人多主張其已向校方申請延後公開電子學位論文,惟不知校方上述行為已屬公開其紙本學位論文。

三、各大專院校因應畢業生有申請專利或另行投稿等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考量,多訂有畢業生於辦理繳交博碩士論文作業時,得申請圖書館配合延後紙本學位論文公開日期之措施,惟部分申請人誤認只須辦理延後電子學位論文公開日期,而疏未同步申請延後公開紙本學位論文,致影響其專利申請權益。